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塘**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9月开始,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利用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一空地,无证照经营废弃原料桶回收店,店内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的废弃油漆桶、机油桶、化学原料桶等废弃空桶,及粘有残余的废弃原料桶及废弃原料桶盖,放置剪桶机、压桶机等设备,余某某将废弃空桶进行回收清洗再转卖,产生废水、废渣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水沟,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余某某回收店的不明物质具有浸出毒性超标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在罗阳街道将余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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