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途径南昌市新建区**公路******路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检测乙醇含量83mg/100ml,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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