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丰城市**乡**村**组**号。2016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3日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余某乙同其大哥余某丙、三哥余某丁来到二哥余某戊家吃晚饭。此时,余某庚(已起诉)也来到余某戊家拜年,后余某庚留在余某戊家中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因聊起余某庚大哥余某己嘲笑余某乙的事,余某乙情绪激动,余某庚和余某丁便将余某乙送回家中。余某庚在余某乙家中对其进行劝说后便离开了。晚8时许,余某庚的妻子吴某吃完晚饭后来到余某乙家窜门,看到余某乙正在家发脾气,便将此事告诉了余某庚。随后余某庚再次来到余某乙家对余某乙进行劝说。此时余某丁也在,在余某丁起身给余某庚倒茶时,余某乙趁余某庚没注意拿起酒瓶向其头上砸去,导致余某庚头上流血。余某庚见自己受伤后就马上跑回家,并在家中拿来自制的“矛子”来到余某乙家,用“矛子”捅刺余某乙,导致余某乙左大腿股动脉破裂。听到外面争吵声的余某甲也来到余某乙家,见余某庚头上流血,并在明知被害人余某乙受伤流血的情况下,仍然上前殴打被害人余某乙。随后被害人余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乙系锐器刺伤左大腿内侧致左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余某庚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6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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