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玩网络游戏相识,两人通过QQ加为好友。由于余某某当时缺钱,就将自己QQ号码的相关信息修改为年轻女性,编造女孩“梦梦”的身份和田某某网恋。二人网聊过程中,余某某多次编造“证明感情、路费、礼金、旅游、车祸”等理由,又冒充“梦梦”的弟弟、母亲等身份,诱骗被害人田某某多次通过QQ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共计4107元,之后余某某将骗取的钱款花光并通过QQ将田某某拉黑好友。2019年7月1日余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田某某4800元,田某某谅解余某某的行为。
2020年4月23日余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余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自愿和解,余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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