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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现住三亚市**区**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余某某,听取了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与海南**集团有限公司(**农场)承租位于三亚市**农场**岭3.7亩的林木,用于种植芒果。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许可的情况下,余某某擅自雇请工人使用机械、工具把这片林地上的天然林木全部砍伐掉,且砍伐超出其承租的林地面积,种植上芒果树苗,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毁坏。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地位置坐标:X=370224、Y=2039775。一、被伐林地总面积为5.5亩,其中,防护林4.0亩,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商品林地1.5亩,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二、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12株,树种均为阔叶树,胸径均大于5厘米。三、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6.8400立方米。四、被伐林地内原有的优势树种天然阔叶树均被毁坏,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致使原有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2020年7月29日8时许,余某某主动到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海棠林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毁林种植芒果树苗的事实。2020年11月18日,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共412株,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6.840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砍伐林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余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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