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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90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龙田镇东营村下……,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起,福州市天品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余某甲、法人代表魏宜安(已判决)、配料员余某乙松(已判决)、管理兼送检员郭某某(已判决)明知公司在QQ面生产过程中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会导致铝残留超标,仍然将铝残留量超标的成品QQ面予以销售。余某甲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财务以及销售。经查,2016年8月截至案发,福州市天品园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成品QQ面36万余箱,销售总额共计1400余万元。

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该公司生产的QQ面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金华市食品安全专家认证,铝可以在人体中蓄积,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长期食用摄入铝残留超标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从而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余某甲主动到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余某甲因病去世,并于当日注销户口。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 归案经过,证实余某甲于2020年4月8日通过电话向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派出所投案;

2. 刑事判决书,证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日对涉案单位和同案犯魏宜安、郭某某、余某乙松作出判决;

3. 食品安全专家认证意见书,证实长期食用摄入铝残留超标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从而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户口注销单、病理检查报告单,证实余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因病去世,并于当日注销户口。

5.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天品园公司从2016年开始在生产的QQ面中添加了超量明矾;

6.检验报告,证实: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所送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均不符合标准;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所送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均不符合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余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余某甲不起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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