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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48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商行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利用铁链锁铁链的长度推开玻璃门钻入店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七条中华牌香烟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的七条中华牌香烟。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七条中华牌香烟进行价格价值人民币3700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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