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8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 ,汉族,大学本科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镇**道**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村**区**号楼**单元**室内,利用天津市**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号)网络销售系统漏洞,采用篡改系统数据的方式窃取该公司人民币200元面额网络优惠券12张,用以在该公司官网购物,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2400元。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8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