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现住**街道**路黄金宾馆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在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农机路天和堂药店上班期间,利用曾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盗刷曾某某医保卡里1082.7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盗刷的钱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保卡流水、收条、谅解书;2.证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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