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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超市对面电线杆下的石头墩子上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华为荣2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此手机价值2190元。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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