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92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3年7月25 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伙同彭垂林(另案处理)窜至石泉县城关镇水岸郡城9号楼一楼正在装修的店铺门口,由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外望风,彭垂林进入该店铺二楼,盗窃34股铜芯电线。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彭垂林二人将盗窃的电线以920元变卖。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9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给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属从犯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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