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寨**村,住贵安新区**乡**房**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花园**栋**单元**号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家中的5卷玉蝶牌电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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