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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伙同汪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驾车途经赫章县平山乡发香河村和平组通村路时,发现路旁被害人陈某某的打砂机上有一未使用的电动机,四人遂将电动机拆下后抬至车路旁。因电动机太重四人未能将电动机抬上车,便就地用杂草掩盖电动机后离开现场,四人在返程途中被发香河村村民拦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3552元。

案发后,余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余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余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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