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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50011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万盛区**小区****-**(户籍   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    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 同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6月一天下午,欧某某伙同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大道**号附**号**-**,盗窃1个黄色金属手镯、1个黄色金属圈圈、1条黄色金属手链及1部手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余某某有盗窃的事前共谋及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  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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