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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残疾人(听力二级残疾,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系重庆市长寿区**修理厂工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陈文莲,系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残疾人(听力二级残疾,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与被害人李某某均系重庆市长寿区**修理厂的工人,在平时接触的过程中,余某某得知了李某某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5月1日16时许,余某某发现李某某的手机放在工作台上,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2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余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且退还李某某2000元,李某某对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事后余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且退还李某某2000元,李某某对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1

(院印)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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