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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实施盗窃五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9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旧编织袋20余斤。

2、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旧编织袋20余斤。

3、2020年8月2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旧编织袋20余斤。

4、2020年8月2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旧编织袋20余斤。

5、2020年8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仓库,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快递件两袋,内有发胶、皮筋及饰品等物。现该被盗快递件两袋已归还被害人。

同年8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园**楼被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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