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9********,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许,余某某通过使用自己手机采用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刘某某微信,尔后从刘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提现5000元至刘某某微信,之后使用刘某某微信扫描其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刘某某银行卡中50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已经将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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