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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驾驶车牌为川YP****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某某之妻)到巴中市巴州区******组巴万高速**工区**梁场工地盗窃钢筋。明某某、余某某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工地管理人员尹某某、周某某发现,但未立即制止。被不起诉人明某某、余某某盗窃完毕驾驶车辆离开,当行驶至巴州区****村巴万高速**工区搅拌站处时,被周某某等人驾车拦停并报警。后公安民警从川YP****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场查获被盗钢筋共计674根,总重1.5吨。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5400元。侦查中,被盗钢筋已发还被盗单位。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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