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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玉环市**街道**码头边见被害人黎某某的红色两轮电动车的钥匙放置在电动车龙头车斗内,便通过使用车斗内的钥匙将该辆电动车骑走。并于次日将窃得的两轮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詹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黎某某。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180元。案发后,被害人黎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玉环市**街道**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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