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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无业。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一起前往****小区14号楼3单元搬沙子水泥,许某某在搬货之前将自己裤子口袋中装有现金的钱包和手机放在了****小区14号楼3单元外一楼的煤气表巷子上面,余某某趁许某某搬运沙子上楼之际,将许某某钱包中的3400元现金盗走,待许某某离开后发现其钱包内现金被盗,许某某报警,余某某将盗窃钱款归还给许某某。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盗窃金额,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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