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乡**区**组**号**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三次到瓯海区**路**号十足便利店(**店)内,先后窃走潘婷牌清满养护洗发露一瓶;依云牌天然矿泉水喷雾一瓶、曼秀雷敦牌保湿乳一瓶;奇士美牌纤细眼线笔一根、奇士美牌纤长卷睫毛膏一个、优姿牌六角自动眉笔三支、敷尔佳牌质酸钠修护膜两盒、美迪惠尔牌水润面膜一盒、森田玻尿酸复合面膜一盒。
2020年8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鹿城区**路**号**大楼十足便利店(**店)内,窃走依云牌天然矿泉水喷雾四瓶、无穷烤鸡翅根一包、无穷香辣味鸡爪一包。
经鉴定,上述被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2.91元。
2020年8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并追回依云牌天然矿泉水喷雾五瓶、森田玻璃尿酸复合面膜一盒、美迪惠尔水润保湿面膜一盒、敷尔佳透明质酸钠修护膜两盒,后发还给上述十足便利**店。202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赔偿上述十足便利**店人民币273.87元,赔偿上述十足便利**店人民币954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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