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职务,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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