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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孟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国酷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成立分公司,开设美酷家实体店为名,实则以名下“Mike众创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美酷家实体店由国酷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30-49名自然人合伙出资。自然人股东获得美酷家实体店净利润的40%,国酷公司获得净利润的60%后进行再分配:50%分配给当地会员,剩余部分的30%分配给全国会员,70%由国酷公司获得。

2018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购买888元的美酷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通过会员升级、面对面宣传、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送推荐二维码等方式宣传美酷并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相应推荐奖励(包括10%的直推奖励、对碰奖和管理奖)。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最大层级数47层,去重后直接推ID数21,下线总ID数402,提现总金额8000元。经审查,余某某未进行提现。

案发后,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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