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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贵州七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事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区,现住贵州省************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7年10月加入贵州七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公司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领取固定工资,于2018年1月10日任公司行政事业部副总经理,于2018年3月5日任公司行政事业部经理,其参与宣传公司的传销模式,从事行政工作和客服工作,接待反应问题的人员,解答会员提出的问题,将支付宝和银行卡给公司用于向会员收款、提现打款。其在传销活动中的日常管理工作,促进了传销组织的扩大。

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加入公司后,公司发展会员34层13095人,累计后台充值人民币144227058.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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