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文峰,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余某某、孟海涛与袁涛、易磊、李超等人合伙在南宁市青秀区金钻酒店负一楼出资经营“金麟养生会所”,至2018年10月因经营**会议,决定经营卖淫服务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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