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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隆广场**楼*****房八方网络科技公司上班时使用公司配给其的台式电脑通过“微小宝公众号版”这个软件登陆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为了给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吸引关注及点击量获取利益,余某某捏造了一条“2019广东清远特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6人受伤,引清远市领导高度重视”标题的不实谣言,并在百度搜索了一些惨烈交通事故的图片从中挑选了一张图片,并写了一篇“广州日报、中国交通广播、法制晚报等媒体报道14日在广东境内G4W2(清连高速)北行往湖南方向阳山路段(K2173 000)发生一起19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16人受伤”的文章,随标题和图片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上互联网,让网友观看或转发,以达到吸引关注及点击量的目的。后在对余某某使用电脑勘验时发现,余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至19日期间连续发布5篇特大交通事故谣言。余某某微信公众号从2019年9月11日发布这些未经过核实且带有“2019”字眼标题的资讯后,关注数增加了很多,阅读点击量为1018524次,阅读人数是803600人次。其中以上6条不实谣言累加共计有67993个阅读点击量,余某某获利约270元人民币,该笔获利已经打入余某某所用的“********”该公众号绑定其朋友陈某某卓卡号为621462092100067****的广发银行银行卡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虽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其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予以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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