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系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北侧。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金某某的介绍下,通过叶某某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价税合计1153178.96元,税额合计167555.9元),余某某按价税合计10.5%支付给叶某某开票费。后余某某安排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67555.9元。案发后,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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