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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苗族自治县**镇**组**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慧铮,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同案人王某甲等人(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了**(广州)有限公司,并租赁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东城广场、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十二大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城新村等地作为药品的生产点和仓库。同案人王某甲纠合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各类介绍补肾壮阳药品的广告,投放到互联网媒体;纠合了同案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黄埔区、白云区等地设立了4个销售点;由其对销售员进行“话术”等诈骗套路培训,以“百年李氏”等微信号吸引被害人,再由销售员冒充“李氏国医馆”等机构的“医师”“老师”“专家”等身份,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医生执业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根据被害人身体、经济状况,甚至以不及时治疗后果严重等“下危机”方式,哄骗被害人购买声称能壮阳、强肾、治病等功效的药品,骗取被害人款项。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过培训后,在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设在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东城广场的销售点,担任上述药品的销售员,采用上述模式,骗取被害人款项。经司法会计审计,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参与诈骗既遂金额为人民币17758元。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产品是假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退缴诈骗赃款人民币21000元。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人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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