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0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及余成乙(另案处理)在江西省南昌县**路**号**小区通过百度贴吧在贴吧寻找因刷单被骗的被害人申某某,以能帮被害人追回被骗款项为由,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3040元。现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及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搜索被骗抖音视频并在评论区留言“通过他人追回了被骗的钱”,被害人周某某看到后即与所谓的追款人QQ联系。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以追款需要先付定金、尾款、激活费等方式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60元。现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于2020年7月1日主动到江西省南昌市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