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修文县龙场镇***村民余某其(另案处理)与妹妹余某英(另案处理)联合在修文县**镇**村**组**栋**层楼房屋(共计1003.83平方米),除2015年余某其将其所属的第二层房屋(约218平方米)卖给李某斌(另案处理)外,余某英占该楼327个平方米,剩余面积归余某其所有。
2016年玩易窝公园选址涉及修文县龙场镇***并由修文县***政府负责征收工作,**年9月8日修文县人民政府印发《修文县玩易窝公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本村村民一户确权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根据赔偿安置方案,余某英和余某其各自只能获得确权赔偿面积24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能按照构建价格赔偿。为获得更多房屋征收补偿款,余某其和余某英遂以10万元户头费请**村村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二人超额面积顶户参与赔偿,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名义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34080元。根据项目安置方案和协议面积,该房屋应获得征收补偿款192480元,故共**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为441600元。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余某其退赔本案涉案款341600元,余某英退赔60000元,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退赔40000元,共计将本案骗取的441600元赔偿款全部退赔。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赔且本案所涉骗取资金全部退清,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