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42000********,汉族,浙江**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在读,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底**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姬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级代理,听从姬某某的指示,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使用姬某某提供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再由朱某某等人将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柏某某、方某某等多人的财物。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采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577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93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007元,骗取被害人侯某某459元,骗取被害人柏某某763元,骗取被害人方某某336元,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43元。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另查明,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退违法所得157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