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

深宝检刑不诉〔2019〕92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8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分别通过微信、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冒充女孩子同陌生男子聊天,或者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之后以吃饭、生病、过生日等理由,让对方发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来骗对方。其中被害人齐某某被卢某某、余某某共诈骗了人民币17222.8元,被害人蒋某某被卢某某诈骗人民币164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