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荣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天地**栋**,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舰,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一QQ群内发布代缴补缴社保的广告,被害人刘某某向余某某咨询补缴社保的情况,在聊天过程中余某某产生了骗取刘某某钱财的想法。2020年6月2日,刘某某表示要补缴社保后,余某某通过“天眼查”下载“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送给刘某某并获取其信任,随后刘某某向余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款50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6日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余某某已将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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