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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青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使用微信伪造女性身份,后使用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男性微信好友,冒充女性与对方交友聊天。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买东西缺钱、发红包再出来见面等理由向微信好友讨要红包,从而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甲124.54元。

2.2016年6,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8.88元。

3.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乙111.14元。

4.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甲302.33元。

5.2018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4.8元。

6.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傅某某249.76元。

7.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0元。

8.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詹某某340.88元。

9.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5元。

10.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90.79元。

11.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甲78.5元。

1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68.64元。

13.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留某某456.88元。

14.2019年3月2日至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丙195.54元。

15.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乙136.57元。

16.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乙22.76元。

17.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楼某某501.88元。

18.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丁14.86元。

19.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7.76元。

20.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季某某8.88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己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红包截图、情况说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交易记录;

2.证人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季某某、徐某乙、傅某某、吴某甲、留某某、楼某某、朱某某、詹某某、杜某某、叶某甲、陈某乙、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叶某乙、陈某甲、徐某甲等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光盘6张。

本院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己退出全部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作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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