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高县**镇**街**号。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短视频平台评论区看见被害人戴某某急需3万元贷款的留言后,随即谎称自己可以办理贷款,与戴某某取得联系并互相加了QQ好友。余某某在聊天过程中以办理贷款需要先收取合同费、保证金等名义,让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发红包或转账以及让戴某某扫描余某某所发游戏二维码付款等方式,共计骗得戴某某转款3700元。案发后,余某某退还了骗取被害人戴某某的3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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