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6****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29004198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园**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年9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肖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在合作“清宫寿桃丸”(天津达仁堂的产品,国药准字****OTC产品)项目过程中,通过杜某某的医药公司拿到该药品的全国代理权,并注册成立武汉天一中医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肖某某还购买武汉*甲医院并成立武汉天雅中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后大量招收经销商,并将所有经销商注册成上述两个公司的分公司或营业部。刘某某、余某某建立微信群进行****。各分公司(营业部)在无医师,且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其销售人员虚构身份冒充武汉天一中医医院**王某某、武汉*甲医院**潘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给患******情,销售“清宫寿桃丸”等药品、保健品。余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将明知不属实的成单率高的“优秀”分公司的诈骗话术发到微信群供各分公司分享、学习,致使武汉天一中医医院、武汉*甲医院遭到大量患者投诉。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武汉天雅中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山大道分公司”销售人员利用总公司在今日头条等媒体的广告推广文案植入个人微信****,通过微信冒充武汉*甲医院**潘某某及其**、助理在网上给患******情,销售“清宫寿桃丸”非法牟利。2018年3月19日,该公司被天门市公安局捣毁,负责人颜某某(已移送起诉,待判决)及员工30余人被抓获。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武汉天一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创业街分公司”销售人员利用总公司在今日头条等媒体的广告推广文案植入个人微信****,通过微信冒充武汉天一中医医院**王某某及其**、助理在网上给患******情,销售“清宫寿桃丸”非法牟利。2018年4月10日,该公司被天门市公安局捣毁,经理梁某某(已移送起诉,待判决)及员工30余人被抓获,后负责人熊某乙(已移送起诉,待判决)于2019年5月9日被抓获。
2017年至2018年4月,代某某(已移送起诉,待判决)注册“武汉时臻科技有限公司”并挂靠熊某乙的武汉天一中医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创业街分公司,其销售人员利用总公司在今日头条等媒体的广告推广文案植入个人微信****,通过微信冒充武汉天一中医医院**王某某及其**、助理在网上给患******情,销售“清宫寿桃丸”、“大明医圣”牡蛎枸杞草压片糖果(熊某某出品的保健食品)非法牟利,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5106元。2018年4月10日,该公司被天门市公安局捣毁,经理李某某(已移送起诉,待判决)及员工10余人被抓获,后负责人代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余某某参加了共同犯罪以及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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