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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重庆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训**。2019年8月初,陈某甲、马某某虚构陈某甲系风水大师的事实,并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区域**严某某共同制作了推销话术,要求公司员工按照话术骗取顾客信任以人民币198元的价格购买风水排号卡。之后,陈某甲再虚构自己是风水大师以及调整发际线可以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顾客信任,以高价调整发际线。2019年8月14日上午,重庆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大足区**贵族养生会所的员工陈某乙伙同严某某按照话术内容诱骗被害人周某甲购买了风水排号卡。当天下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马某某、严某某、陈某甲相互配合,虚构陈某甲为风水大师以及调整发际线可以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9800元。

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了被害人周某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3.证人周某乙、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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