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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3时许,余某某驾驶川WM****号起亚越野车从西昌市高枧乡团结安置小区阳光商贸城正门进入,行驶至禁止车辆通行的商贸城十字路口时,为停车方便,余某某准备掉头前行,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规定接听电话,在向左转弯行驶过程中将蹲在广场边的被害人甘某某撞倒地后碾压致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处警。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余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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