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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53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岳**(已判决)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个人债务,与周**(已判决)合谋,在周**没有牛场的情况下,编造周某某牛场需要养殖资金的贷款事由,利用他人牛场应对银行检查,骗取某某某某银行蒲城县支行25万元贷款。同年8月岳某某借用他人肉牛放入自己牛棚,以牛场养殖为由骗取某某某某银行蒲城县某某贷款10万元。两笔贷款到期后,岳某某、周某某二人无力偿还,所贷资金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周某某还款5万元后,其余欠款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30万元损失。被不起诉人余某作为两笔贷款员,贷款前多次与岳某某吃饭,以朋友相称,在办理两笔贷款贷前调查时,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两笔贷款审查,放松贷款调查,轻信岳某某所言,调查结果主要依据岳某某所言,将贷款调查流域形式,贷中审查时,在同行银行工作人员对周某某提出疑问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按职履行贷款审查,替贷款人周某某便捷、说好话,将贷款审查通过,在贷后调查中,严重不履职,未按规定现场检查,以电话询问代替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两笔贷款存在问题。周某某贷款审批下来后,收受岳某某2000元加油卡,其严重不履职的行为造成两笔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30万元损失。案发后,周某某、岳某某积极配合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减少损失,30万元经济损失全部赔付到位。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余某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已决犯岳某某、周某某供述,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贷款合同等书证,以及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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