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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有限公司员工,住宝应县******小区**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0时59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有限公司车间南跨主干道(非公共交通区域),驾驶平衡重式叉车由东向西空载超速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走在南跨主干道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死亡。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余某某驾驶的叉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所意见:赵某某符合多发性损失死亡。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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