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汉族,文盲,宁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住柘荣县**乡**工业园**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作为宁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管理人员,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柘荣县**乡**工业园**号厂内擅自驾驶闽******专用叉车撞倒并碾压工人赵某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待柘荣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由其所属公司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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