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简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简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四川省东部新区**街道**小区因为地下管网有问题需要重新施工,**小区业委会通过资质和报价比选,确定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办该项目,2020年2月26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020年3月29日8时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四川省东部新区**街道**小区进行排水主管维修作业,下午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同施工人员余某乙进入沟槽内作业,13时20分许余某乙身后沟槽壁发生垮塌将其掩埋,余某乙当场死亡。
经简阳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其施工前制定的《地下排水主管维修施工方案》沟槽1:0.3放大边坡,分两层错台开挖的要求进行施工,且没有做好边坡支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入场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020年6月23日,简阳市公安局通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到简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80万元赔偿款,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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