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街**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花园**栋**。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7日,隆回县***镇**石材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石材厂)在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余某某,经营范围为花岗岩的露天开采、加工、销售。至2018年4月,**石材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村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花岗岩。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勘查测量:**石材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储量面积18610平方米,越界开采矿产品35678立方米。经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隆回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石材厂越界开采花岗岩矿产资源价值为167827元。
隆回县***镇**石材厂在小沙江办厂期间,先后在小沙江镇**村**村开办了两个花岗岩加工厂区,并由余某某与两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8年4月4日,经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勘测,**石材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村**村超占土地37570平方米(其中耕地13627平方米、林地14561平方米、园地9382平方米)开办石材加工厂。
另查明,2018年5月24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对隆回县***镇**石材厂的越界开采行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4月8日,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4月,**石材厂自愿与隆回县人民政府签订关闭协议;2019年6月,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对小沙江地区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生态修复工作,**石材厂采矿区已基本完成了生态修复,加工区修复工程已完成了公开招投标工作,工程施工即将进入施工阶段。2020年1月13日,该石材厂加工区及开采区所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均已移交小沙江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2019年10月29日,余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隆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8年12月21日在**石材厂余某某处收缴人民币80万元押金,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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