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4********,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银行,出生地新疆五家渠市,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路**号**室,现住新疆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21日至7月19日)。
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5、6月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余某甲(已死亡)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承包牧民草场开办农场种植农作物。同年7月,由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昌吉市阿什里乡努尔加村牧民吾某某签订一份1000亩的《草场转包合同书》,期限为30年,并支付了30000元的草场补偿费。同年10月,由余某甲出面雇佣农业机械,将承包的草场全部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2006年9月,余某甲死亡后,该农场转由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营至今。截止案发前,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农场共占用土地1222.8亩,其中,昌吉市辖区的657.35亩土地,位于昌吉市林地(属防护林)范围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农场占用657.35亩林地属国有天然灌木林地(防护林),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为13147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将其非法占用的657.35亩林地全部予以退耕,其中520.5亩土地由昌吉市林业部门进行了植被恢复,剩余136.85亩已撂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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