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地址:盈江县**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建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11月27日、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盈江**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盈江县**村**组集体林“土坎山”毁坏林地开采石材,采用挖掘机、装载机剥离开采石材。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盈江**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7.21亩,其中乔木林面积为8.64亩、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2.58亩、耕地面积为7.9亩、建设用地面积为18.09亩,被占用土地地表被挖开,地表土层被剥离,基岩裸露,原有植被已不存在,原有植被种植条件被损坏。
本院认为,盈江**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单位负责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该单位在未办得手续停工期间得到政府允许才恢复生产,在占用林地期间多次主动向林业部门申办手续,涉案林地大部分无林木,其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盈江**建材有限公司、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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