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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7〕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高州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伙同吴某某 、“亚某”和“亚某”的朋友(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被害人柯某某家中,将柯某某强行带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一个猪栏,逼柯某某偿还吴某某12万元人民币、余某某12.5万元人民币,并对柯某某进行殴打,后四人伙同另一名“亚某”的朋友将柯某某带到**镇一个岭头,让柯某某脱衣服淋雨,直至2014年12月27日5时许才将柯某某送回**镇**村路边。经鉴定柯某某被打致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余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得到赔偿后申请不再追究其等人的刑事责任,该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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