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4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下午,雷山县公安局郎德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农村消防监督检查时,在**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家一楼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疑似黑火药一包、疑似铁砂一瓶、疑似底火一瓶、疑似射钉枪子弹十五颗。经黔东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火药枪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悔过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雷山县公安局2020年3月5日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处扣押的自制长管火药枪一支、疑似黑火药一包、疑似铁砂一瓶、疑似底火一瓶、疑似射钉枪子弹十五颗,由雷山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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