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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李勇谋(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违反《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的规定,用其所购买的电机在汨罗**组**段,采取电击的方式捕捞泥鳅157尾、河鱼约480尾,共计6.155公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所采取的捕捞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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