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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余某某驾车前往陕州区王家后乡刘家山村黄河边附近,使用电瓶、逆变器、捞网等禁用工具,在黄河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共查获渔获物6.2公斤。

另查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黄河禁渔期,河南省境内黄河干流为禁渔区,禁止使用除垂钓以外的工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依法由扣押机关存档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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