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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街**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禁捕区临湘市坦渡河内使用禁用的工具“丝网”进行捕捞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01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临湘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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